2012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发〔2012〕63号)。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变化,部分内容有了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区划名称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认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防范跨区域经营风险,将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区划使用范围根据其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即,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只可使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市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二、放宽贫困县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要求,对在贫困县独立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放宽至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三、对发起人股份进行调整
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由“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调整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0%”,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做限定。在贫困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独立发起。
四、对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批、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20%以下股权、公司住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以及退出事宜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市金融办。同时,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的行政审批。
五、按“一网通办”标准细化报送内容
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20%以上股权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对发起人基本情况、股东资信证明及出资能力、中介机构提供资料等内容细化要求及模板,最大程度减少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六、增加审核要点
针对各级监管部门人员流动性大、对监管政策理解把握尺度不一的情况,将审核环节中每项资料的审核要点进行明确及细化,提高各级监管人员审核工作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