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我省自2005年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一直注重加强和规范监管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但是,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求,需要作出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0%,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做限定。
二、适度放宽经营区域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及跨区域开展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县(区)在注册地市域范围开展业务;
(二)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在公司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区市主管部门备案,可跨市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接受业务开展地区县(市、区)、市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
(一)小额贷款公司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应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一般小额贷款业务外,开展其他业务,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金融办备案。
以上调整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