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
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
四、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
(二)各市应按《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的配套资金。
(三)鼓励各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经省金融办批准后,采取合作方式在各市间调配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五、资金管理职责
(一)基本原则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
(二)各部门职责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推动审计整改,督促指导各市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应急周转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各市金融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建立内控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各市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具备应急周转资金管理能力,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六、使用对象和条件
(一)五项基本条件
1.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3.无欠税漏税行为;
4.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5.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二)三类企业禁止申报
1.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七、资金使用和回收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应急周转保障书面申请。
(二)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三)发放。经各市金融办备案后,由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 5 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最长不得超过 20 日。
(四)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五)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八、监督和风险控制
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
各市金融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合作银行认真履行协议约定,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九、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
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
(二)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限用于应急周转金管理性开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三)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