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相关规定,充分借鉴湖北、湖南等省份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有小额贷款公司省级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一细则两指引”监管制度体系,即《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金监总局监管政策的需要。金监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完善省级监管制度的需要。我省原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晋金监互金〔2021〕13号)、《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发〔2020〕15号)、《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晋金监互金〔2021〕15号),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用新的监管要求,存在部分监管空白,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三是防范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领域金融风险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分类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等基础,压实公司及主发起人股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小额贷款行业风险。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起草工作以来,通过收集相关资料、积极与相关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形成了制度初稿。
5月中旬,召开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修订座谈会,组织太原、晋中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省小贷协会,部分有代表性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进行现场研讨。
5月下旬,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制度意见的征集面向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6个厅局、省小贷协会、11个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18个单位进行。共收到26条意见建议,其中19条已采纳,7条未采纳,采纳情况均已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在全面梳理,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完善。
6月上旬,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制度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法治审核,经审核无意见。
四、工作目标
本次制度修订,聚焦小额贷款公司各环节、全链条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工作,全面科学评价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积极推进监管规制建设。结合常态化监管和规范整治,督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强化专注主业、合规发展的理念,机构数量实现有序压降,经营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行业生态发生根本性改善,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主要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共分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经营原则、行业自律、监管协同等内容。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相衔接。
第三章为业务经营,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合作机构管理、融资要求、费用收取、公司治理、内部制度、公示义务等经营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总体要求,规定了报告、信息公示、告知、禁止类行为、贷款催收、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多元纠纷化解等内容。
第五章为风险管理与处置,规定了风险报告的情形,对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予以区别,并明确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对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同时明确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溯及力、过渡期以及生效时间。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
共分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设立事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新设小贷公司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章为变更事项,明确划分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事项的职责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应具备的条件,办理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等具体事项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第三章为退出事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解散、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明确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长期停业未经营、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小额贷款公司处置措施。
第四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间。
(三)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
共分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依据目的、定义、适用对象、评级原则等要素。
第二章为评级程序及内容,明确了评级程序、评级资料、资料存档等方面。
第三章为评级标准,从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明确评级标准及具体分值,涵盖加分项、直接评为D级、直接撤销业务资质等具体情形。
第四章为结果运用,提出了监管分类施策、督促整改等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六、创新举措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是新增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相衔接。二是新增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明确了总体要求,规定了报告、信息公示、告知、禁止类行为、贷款催收、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多元纠纷化解等内容。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一是从监管实际出发,补充完善了相关条款,如减少注册资本事项、退出事项。二是从操作性出发,对原有资料清单进行归并整理、精简细化,使结构更加完善,指导更加明确。
(三)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一是优化评级流程。修订过程中注重精简优化分类评级工作环节程序,旨在为公司主体减负的同时提升工作质效。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将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考核项目分为4大类、26项,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管理等内容。三是细化结果运用。将评级结果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评级结果对对外融资,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比例,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跨市域展业等实施分类监管。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一是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加快政策落地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二是做好对监管人员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适时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落地实施后的意见建议。
八、政策咨询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迟翔;联系电话:0351-380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