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西省各类交易场所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95号)的规定,我省现有经整顿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6家,整顿后新设2家。现将8家交易场所名单公布如下:
一、大宗商品类3家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山西焦炭(国际)交易中心
山西黄河金三角工业品交易中心
二、权益类5家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环境能源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按照规定,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根据《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95号)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本行业交易场所监管责任;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属地管理,落实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广大投资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山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