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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4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工作指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典当公司审批权限和监管事项,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于2018年底由商务部门转隶我局。2019年3月31日,各市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典当工作由各市商务局移交市金融办,至此,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正式开展典当管理工作。此《工作指引》是为规范全省典当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促进全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两个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2年盈利。自然人股东18岁以上,无犯罪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典当管理办法》最低限额,且为自有现金货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熟悉典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科学规范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怎样申请设立典当企业

第一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申报典当行的条件,要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携带相关资料到市金融办提起申请。

第二步市金融办初审。市金融办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接到市金融办报送资料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申报事项组织专人审核,提交局务会审议。

第四步批复备案。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准予设立批复,对经审议不符合设立的企业,通过市金融办将审议结果通知到申报人。

目前,典当“一网通办”网上审批已正式上线,申请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初审后进行网上申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事项进行线上审批。

(三)如何划分典当企业的经营范围

典当企业只能在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网点,并按照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开展典当经营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典当企业,需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到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且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

(四)典当企业有哪些变化时需要申请变更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当发生需要调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搬迁,新股东进入、旧股东退出、不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等产生股本结构变化,或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等情况时,典当行要按照企业申报、市金融办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的程序,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变更事项。

(五)典当企业如何终止

典当企业的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责令终止。

典当企业经股东会决议,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经典当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主动终止。

在典当企业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经核实无故拒不参加年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等情形的,责令其终止典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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