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金融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地方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筹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指导和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业态,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驻晋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省政府与金融机构总部战略合作,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合作机制,做好金融服务地方有关评价工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四)推动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组织起草并推动落实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配合做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负责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实施“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等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配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七)牵头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推动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维护全省金融稳定与安全。
(八)落实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山西省)和地方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工作要求,协同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和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相关统计数据应用和信息共享。指导有关省级金融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配合做好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职责分工。省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强化省属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约束,充实资本实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协助各级党委、政府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省国资部门履行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省属国有企业债务约束和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举办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2.与省审计部门有关职责分工。省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授权开展省属国有金融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省属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日常审计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监管监测信息和风险通报事项,按程序提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纳入审计计划,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促进省属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信息、保密、档案、信访、财务、保卫等日常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承担省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投诉、举报事项的集中受理及分办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地方金融综合性政策措施,牵头承担丰富完善地方金融业态工作。负责分析地方金融运行形势,研究全省重大金融问题,承担重要课题调查研究,提出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金融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地方金融相关普法、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等工作。承担调查研究性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发展一处。协同加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监管和协调服务,具体承担推动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全省银行机构运行形势分析。跟踪分析有关金融政策的落实情况,承拒银行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评价工作,组织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合作机制。配合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金融支持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
(四)发展二处。协同加强地方法人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和协调服务,具体承担推动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开展证券业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和跟踪落实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全省资本市场运行形势分析。承担资本市场融资主体与证券业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合作相关工作。承担证券交易所服务山西基地日常工作。
(五)发展三处。协同加强保险、金控、信托、金融消费、金融租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机构监管,承担协调服务、运行分析、政策落实、对接合作等相关工作,推动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省级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行分析、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协同推动全省私募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工作。承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监管一处。牵头负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工作。牵头负责“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分析和改革发展工作。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七)监管二处。负责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强化对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八)监管三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强化对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九)风险管理一处。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机制,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协调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协同推动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省财政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风险管理二处。牵头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领域风险监测预警相关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地方法人银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维护应用工作。牵头拟定地方金融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地方金融监管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定期编报监测报表和分析报告。负责拟定地方金融数据监测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设定监测预警指标、共享监测数据及启动预警信息应对处置措施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正厅长级)1名,副局长(副厅长级)3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1副。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351-681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