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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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2 发布机构: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的要求,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规定,围绕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加强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制定了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

二是可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在引导小贷公司“减量提质”的基础上,拓宽业务范围,增加营收渠道。

三是可进一步提升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更好发挥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地方金融发展氛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3月初,就小贷公司拓宽业务范围,分别赴山西证监局、山西银保监局相关处室进行了工作对接,了解咨询相关政策。同时,与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地方规制一处负责人进行了电话咨询交流。起草本《办法》严格遵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借鉴并参考了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8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湘金监发〔202026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省市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

3月中下旬,一方面围绕拓宽小贷公司业务范围,邀请太原市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省小贷协会以及部分上年度评级为A级的小贷公司负责人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对座谈会大家的意见建议做了认真梳理研究;一方面,实地走访调研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科融小额贷款公司、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调研期间,分别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座谈交流,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在发展上的规划。

4中下旬,完成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同时,积极组织山西省小贷协会、太原久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原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负责人,就《办法》进行商讨,期间还就争议较大的问题电话咨询了湖南省小贷协会、重庆市小贷协会负责人。

5月中旬,先后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小贷协会、各市金融办等16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对收到的20条意见建议,在全面梳理,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对《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6月初,就《办法》提交局政策研究处进行了法治审核,对审核反馈意见联系了贵州省、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做了进一步咨询,再次对《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五、主要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53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业务模式、委托人准入标准、经营原则等事项。

第二章“业务管理”,明确了小贷公司申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资质要求、提供资料和流程的时间节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业务的核算管理等事项。

第三章“风险管理”,强调受托小贷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明确了业务要求等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重点对监管层级、监管依据作出规定,明确了业务数据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是为避免产生资金沉淀或资金错配,防止形成P2P、资金池等非法集资问题,避免大规模委托人损失,同时确保我省小贷公司能切实享受政策红利,主要参考了合格投资人的收入界定标准,将委托贷款规模严格限制在净资产的1倍以内,接受委托户数不超过50户,期限不超过1年。

二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三是《办法》规定对委托贷款的利率限定于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市场调节。

七、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送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确保合规经营。

二是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把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现场检查和分类评级范畴。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非现场监管。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积极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咨询工作。

二是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引导最近一年分类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并做好委托贷款业务实时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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