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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各市金融办:

根据山西省金融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2014〕1次精神,经山西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明确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一)明确四位一体监管体系。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按职能分类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达到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目标。

(二)明确省、市、县(市、区)各级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备案、监管,拟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责任,成立金融办的,应明确金融办为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三)建立山西省小额贷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建立省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准入条件和机构设立

(一)名称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报经主管部门筹建审批前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

(二)设立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有符合《公司法》的章程。

3.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 省金融办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高管条件。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3.熟悉经济、金融、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

4.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职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5.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其中财务总监应具有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6.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7.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四)设立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审批和开业审批两个阶段。

1.筹建审批阶段。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设地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资料,县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意见,并将筹建申请材料报所在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应当自省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批文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2.开业审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其完全达到开业所具备的条件后,出具意见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各市上报的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准予开业的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须持开业批准文件,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具体事宜执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五)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3)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4)出资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指模、盖章。

(5)全体出资人承诺书。

(6)全体出资人资金来源说明。

(7)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9)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

(10)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主要管理制度。章程中应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暴力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要有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7)市、县(区、市)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查意见。

(六)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

四、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一)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二)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

(四)发起人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经营范围。

1.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业务开展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可跨县(区)在所在市域范围开展业务。

2. 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业务开展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可跨市域开展业务。

(1)公司注册成立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当年盈利;注册资本变更为5亿元(含)以上后正常经营一年且当年盈利。

(2)各项监管指标良好,当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

(4)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省金融办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利率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五)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使用暴力手段催还贷款。

2.不得向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业发放贷款。

3.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 70%应当用于单户贷款余额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七)公司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信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九)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和财务活动。

(十)风险准备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十一)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公司股东、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十二)账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在地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和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信贷业务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十三)资料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主管部门、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要求,分别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上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承诺告示。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

六、监督管理

(一)省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使用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3.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审查等监管工作。

4.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5.负责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6.负责指导和监督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活动。

(二)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机构数量与地区经济总量相适应,机构准入与监管力量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

2.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申请,对职权内的部分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3.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按要求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向省金融办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监管报告。

5.对各县(区、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6.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制定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市)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县(区、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表的统计工作,配合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3.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按要求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相关部门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山西辖内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好征信系统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集中接入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运营的次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基本信息和统计数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年检、终止等各项工作,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3.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五)行政处罚。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规章给予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扰乱地方金融秩序的,省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3.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5.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书面告知省金融办。

(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省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推进行业协作,提升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七、变更及终止

(一)变更事项。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权(股份)。

8.修改章程。

9.分立、合并。

10.其他变更事项。

上述事项变更后,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

1.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按原出资额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的,其增资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50%(含)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总额的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20%(含)以上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兼并重组。

1.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

2.各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3.经主管部门审查,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重组。

4.严禁借重组之机买壳卖壳。

5.小额贷款公司在重组过程中逃废债务或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取消重组主体资格。

(四)资格终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山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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